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主管单位:中国地震局
主办单位:北京市地震局
主编:吴卫民
副主编:邹文卫(常务)
副主编:
吕苑苑
本期责任编辑:郭心
文字编辑:郭心 吕苑苑
版式制作:李万军
英文审译:何永年
网站维护:谭阳
地震保险与减灾
叶民权
我国地壳由于处于欧亚板块、太平洋板块和菲律宾海板块的挤压力作用下,因此构造运动强烈,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20世纪以来,我国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曾遭受6级以上地震的袭击,仅解放以来全国就发生Ms≥7.0地震20余次,其中13次灾害较为突出,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都十分严重。例如1976年河北唐山7.8级地震,受灾面积3.2万平方公里,死亡24.2万余人,伤残达16万人之多,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亿元。强烈地震的发生会带来严重的地震灾害,其中最普遍的是建(构)筑物的破坏、倒塌和人员的伤亡,尤其是在大城市、大工矿区等人烟稠密、房屋集中的地区,地震的破坏及其危害的严重性更为突出。此外,强烈地震往往会引起火灾、水灾和毒气的泄漏等灾害,这些灾害有时甚至会超过地震直接造成的灾害损失。地震灾害对社会造成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有电力、自来水、煤气、桥梁、道路、通讯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以及隧道、涵洞、港口、机场、车站的破坏等等,上述设施的破坏,直接影响到交通、食品和其他物品的供应和运输,进而导致灾区人民生活的困难。一次强烈地震的发生,必定给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造成严重损失。1997年新疆伽师1~4月间连续发生7次6级地震的强震群,尽管地震部门作出了3次成功的短临预报,人员伤亡大大减少,仅死亡22人,但还是有14万间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达9.4亿元。这次强震群发生在工农业生产不够发达、国民经济产值不高的地区,如果发生在工农业发达地区,遭受的破坏不堪设想。1995年日本阪神7.2级地震,造成了5200余人死亡,震中附近的大阪、神户市遭到严重破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美元。 地震保险的必要性 地震是对人类危害最大的自然灾害之一,就目前的科学水平而论,地震是无法避免的,如何抗御地震灾害及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不仅是科技界潜心研究的课题,也是各级政府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怎样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历经多次巨大地震的冲击和借鉴各国对地震减灾的对策,我国已逐步形成一套比较可行的防震减灾方案,其中地震保险作为灾害风险补偿对综合减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防震减灾综合对策措施之一。“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地震,存在于自然界,给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带来影响,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为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除了其他防御措施之外,建立地震保险机制在现代社会显得越加重要。保险是一种补偿风险损失的经济方法,通过经济补偿,尤其是保险补偿,在灾后的恢复、重建、稳定人心、安定社会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1985年3月29日四川自贡发生了一次中强地震,全市受灾企业412户,参加保险而得到保险经济补偿的为173户,支付赔偿费为932万元,占企业自报损失金额的29.8%,受赔企业在震后很快恢复了生产,对震区的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起到了积极作用。 实行地震保险机制的难点和可行性 1979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之后,地震保险作为财产保险中火险的自动附加责任予以承保。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保险业向市场化模式过渡,保险公司决策者的风险意识日益增强,在考虑到没有科学的精算基础情况下,地震灾害的严重后果及当时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些制度和法则给保险公司带来了潜在的严重经营风险,因此,1996年7月1日新颁布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中将地震责任从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中予以剔除。如何尽早地建立和恢复地震保险制度,为建立新的地震保险制度提供科学的依据和理论,是金融和地震科技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使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全社会的商品经济意识提高,无疑加速了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然而,地震保险业发展的进程和其他新生事物一样,会遇到种种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问题上:1 保险业与国家财政的关系没有理顺;2 地震责任增大与保险准备金不足之间存在矛盾;3 地震预测预报的不确定性给地震保险业务的开展带来难度;4 对地震保险认识的歧视导致地震保险模式和机制难以确定,延缓和阻碍了地震保险的推进。 第一个问题,关于保险业与国家财政关系没有理顺的问题。当巨震发生时会造成很大的破坏,必定给保险公司业务的经营造成很大的波动。自1979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由于国家对保险业的课税制度不够合理,使一部分本来应该由保险公司用于准备积累的保费,以税收形式征收了,保险人没有足够的责任基金储备,一旦巨灾发生,保险公司难以赔付经济损失,而且对于一种巨灾风险的损失可能比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保险准备金要大得多。 第二个问题,地震责任增大与保险准备金不足的矛盾。据有关资料介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全部资产仅为586亿元,如果在2001年,我国发生一次大震,其最大可能损失款达670亿元(±50亿元)(据林蓉辉资料)。1997年新疆伽师在短短86天内发生7次6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为9.4亿元,伽师位于新疆西南部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小县,若这次强震群发生在有数百亿资产的大城市,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 第三个问题,地震预测的不确定性给地震保险业务的开展带来困难。随着科技的进步,这个问题总是可以解决的,但即便是地震预报难题被攻克,地震灾害也是难免的。 第四个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部门正在积极组织研究确定。 综上所述,说明地震风险的客观存在和保险准备基金的不足及保险业与国家财政关系不顺的现状,结合我国国情,考虑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水平和承保能力,采取设立一定量的专项地震保险基金的方法,采用商业保险与国家支持相结合的模式,地震保险的可行性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当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停办地震保险业务后,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恩正对地震保险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著文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从地震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考虑,妥善解决地震保险已成为保障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迫切问题,我国地震保险应走商业保险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道路。概括起来,国内地震保险研究主要对地震灾害损失的经济补偿机制以及对实施地震保险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研究,论证了在抵御地震灾害的斗争中,保险补偿是最可取的对策之一。1989年乌鲁木齐市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自治区地震保险对策研讨会》,当时与会人员已经认识到开展地震保险的重要性,也认为地震保险与国家财政关系没有理顺,如何处理地震保险,仍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地震局在乌鲁木齐再次召开《关于联合开展地震保险研究和试点的方案》座谈会。会议决定从1998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地震局等单位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将对我国的地震保险进行深入研究。 前进中的地震保险事业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在《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这说明国家对地震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及其在防震减灾中的作用是予以肯定的,在不久的将来地震保险责任是一定会恢复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49年在北京成立,1958年停办保险业务,1979年又恢复保险业务。由于1979年以前我国没有地震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每当强烈地震发生后,都靠国家的财政专项通过民政部门拔款救灾。如1966年邢台,1976年唐山等遭受强烈震灾的地区当时只靠国家救济。这就增加了财政计划外的支出,冲击了财政分配和收支平衡,大大增加了国家的经济负担。像唐山那样的大震,国家还不能一次调拨大量资金,只能在若干年内分期拨款,延缓了灾区恢复重建的速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地震保险业务后,一些地震频度高、强度大的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了地震保险,例如1985年四川自贡地震、1988年云南澜沧—耿马地震造成的损失都得到了保险公司的及时理赔,既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又加速了灾区的震后救灾和重建。后由于随着我国保险业逐步过渡到市场化模式,加上保险业与国家财政关系本来就没有理顺,保险公司的风险意识日益增强,考虑到地震保险费率没有科学的精算以及地震灾害的严重后果以及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合理的地震保险机制,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潜在的经营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将地震保险列为财产保险以外的责任,不予承保。在国家保险政策科学性不够,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以及某些制度不够合理的情况下,采取这种措施是有道理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今天在已经认识到地震的巨灾性及其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需要之后,同时也考虑到保险形式的优势,尽快开展地震保险业务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一个迫切问题。 目前,我国不少单位和居民特别是地震多发区的居民个人投保地震险的意愿比较强烈。众所周知,保险公司的经营险种、经营方式和服务水平是关系到保险公司经营成败的关键问题之一,而地震保险也是与上述内容有关的险种之一,中保云南财险分公司体会到:由于剔除地震风险责任,影响了群众的投保热情以及该公司的投保额。地震灾害虽然具有很大的风险,但并不是不可以保的自然风险,如果将其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必定会给保险业带来不利的后果。另外,世界上一些多地震国家,如美国、日本、俄罗斯以及墨西哥、智利等南美洲国家,都开展了商业性质的地震保险,如果我国长期将地震保险剔除在保险责任之外,则有悖于国际保险业的通常做法。地震灾害的潜在风险和损失的不确定性以及由于地震灾害严重性而使人们产生了保险的需要,正如国发办〔1992〕12号文件所明确指出的“开展地震保险是实现社会互助,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提高抗灾救灾能力的有效途径。”同时,我们希望保险业依靠社会力量去解决技术上的难题,求得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地震部门与保险公司相互配合,携手共同为防震减灾作出贡献。 开展地震保险的重大意义 保险是生产的产物,是为适应生产过程中保障的需要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项社会性事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保障和调节作用。我国是地震灾害十分严重的国家,20世纪以来死亡千人以上的地震事件达31次,累计死亡61万人之多,占全球地震死亡人数的一半以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和制约作用。地震保险是抗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一项重要措拖。人类在与地震灾害的长期斗争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认识到只有采取地震预测预报、抗震设防、抢险救灾与地震保险相结合的综合对策,才能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及其不良后果。国内外大量事实表明,实施地震保险是完成抗震救灾任务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 为社会再生产过程提供经济保障是地震保险的主要功能。国民经济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如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意外,都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进行。地震保险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把分散的保费收入汇集起来建立地震保险基金,使那些遭受地震灾害的被保险企业、单位和个人能及时获得充分的经济补偿,为灾后迅速恢复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经济保障,达到重建家园,减轻地震灾害的目的。 通过地震保险,以合同形式明确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在保险公司的督促、检查和支持帮助下,被保险单位和个人针对保险标的存在的隐患采取一些必要的补偿措施,从而增强抗震防灾能力。地震发生后,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抢险救灾活动,受灾单位和群众依据保险条款规定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受损财产,避免或减轻灾害损失继续蔓延和扩大,进而获得减灾经济效益。 地震保险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还表现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开办地震保险业务后,通过逐年的保费积累,建立相当规模的地震保险准备基金,留作大震发生之后的地震保险赔款,增强抗震救灾能力,而且随着地震保险面的不断扩大和普及,经济实力不断壮大,可以做到逐步减轻国家和社会用于抗震救灾的经济负担,保持大震之后国家财政的稳定。二是通过对地震保险基金科学合理的运作,为用于贷款、投资或融资等活动,以期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强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同时,又可将消费基金变为生产基金,参与扩大社会再生产活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地震保险的社会效益也是十分显著的。参加地震保险的单位和群众,不仅能获得经济上的保险保障,解除对地震灾害的后顾之忧,思想上有了安全感,而且在地震发生后,因可及时获得经济补偿,能很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坚定战胜地震灾害、重建家园的信心,充分发挥地震保险稳定人心、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的作用。此外,保险作为分配的一个环节,它把由千家万户交纳保费组成的保险基金,通过经济补偿的形式运作给遭受地震灾害损失的投保单位和个人,调节了各行各业的再分配关系和他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培育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团结互助、同舟共济”的良好社会风尚。因此,地震保险不仅是地震减灾事业的需要,而且也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ISSN 1671-0495
vvvvv
CN 11-4652/P
vvvvv
国内发行:北京市报刊发行局
vvvvv
邮发代号:北京 82-860